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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孙超
近日,湖南省发改委发布《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我省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价格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独立储能电站的充、放电费用分别按月结算、支付;当月度充放电收益小于或等于0时,放电电费金额一次性支付;当月度充放电收益大于0时,月度结算先支付充电成本部分,次月支付充放电收益部分;电网企业在结算本企业经营区范围内的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站用电除外)电费时不获取收益,不垫付资金;因实际运行导致某独立储能电站月度充放电价差资金量为负的(即在电网侧结算时产生盈余资金),结算次月由电网企业将盈余资金退回该独立储能电站;独立储能电站放电电量按其上网电量值计算;下网电量由站用电量及充电电量组成,不执行功率因数考核,其中站用电电价按工商业单一制用户价格,执行分时电价;站用变不满足供带全部站用负荷并单独计量的独立储能电站,其站用电电量按下网电量的8%计算;已建成的独立储能电站,应积极开展全部站用负荷独立计量改造,完成改造后,按实际计量值计算站用电量。
每月28日前由电网企业完成充放电电费结算支付,遇周末及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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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09 17: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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