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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岳阳日报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不动产抵押过户案件,申请人李先生向执行法官连连道谢,感谢法院解决了他挂在心上的“大事”。
据悉,李先生与方女士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李先生所有,方女士应协助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因方女士不愿出面配合,加之该房屋系向银行贷款购买,该房产上设有抵押权,李先生为将房产顺利过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兑现生效判决内容。
执行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执行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于是,执行法官多管齐下,通过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前沟通;通知抵押权人,保障抵押权人的知情权;受理抵押权人执行异议申请,明确案涉抵押财产可转让,全流程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最终,该涉案房产顺利变更登记至李先生名下,抵押权不受影响。
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平江县人民法院始终注重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抵押权人、相关职能部门的深入沟通,耐心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释明工作,妥善运用好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力,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邓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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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15 06: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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