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订阅
  • 情感

安康中院发布一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件

类别:情感 发布时间:2024-03-19 07:53: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安康日报

通讯员 马小松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正确家庭观念和价值观念,促进良好家风的形成和传承,在第114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当天,安康中院首次发布群众关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居住权、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和经济补偿、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典型案件,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儿童、促进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

案件一

产期女职工遭解雇 用人单位应赔偿

柴某于2019年5月20日进入某农业公司工作,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 2019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1年12月1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柴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至2022年2月。2022年2月9日柴某已怀孕38周,因产检羊水偏少,紧急住院治疗,通过微信向主管领导孙某请假获批,2月15日继续以微信方式向孙某续假获批。柴某于2月19日剖宫产,后柴某多次以微信方式向孙某请假,孙某均未回复。同年4月7日,主管领导孙某以柴某未办理产假手续为由,电话通知柴某解除劳动关系,柴某提出异议。

法院综合女职工柴某与用人单位的举证情况,查明柴某不存在违纪行为、用人单位确系违法解除与柴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基本事实后,向用人单位析法明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农业公司向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产假期间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6万余元。某农业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恶意解雇”产期女职工、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通过个案裁判倡导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基本劳动权与生存权,彰显司法稳就业惠民生的价值理念。

案件二

约定生活费的婚内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徐某(女)与王某(男)2004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因子女上学,双方未长期共同居住。2017 年2月28日,王某与徐某签订协议约定:徐某的女儿随徐某居住,女儿不在身边时,徐某就到王某处居住,当月应付给王某生活费1000元。2021年8月16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2022年8月23日王某依据协议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偿还欠付其生活费17000元。

法官审理认为,双方虽然在协议中约定徐某在王某住所居住期间,每月应支付王某1000元生活费,但因双方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与责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约定与新民风建设的主流价值观相悖,亦与我国《民法典》倡导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精神不符,遂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徐某订立的给付生活费协议,与法律相悖。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某主张的17000元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有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彰显了人民法院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关爱妇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良好风尚的使命担当。

案件三

落实离婚救济制度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吴某(男)与沈某(女)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吴某与前妻生育的女儿与二人共同生活。吴某在外务工,沈某大部分时间在老家生活,操持家务。婚后第6年,吴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沈某主张分割共同财产、赔偿损失并支付困难帮助费。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沈某提供的门诊病历及照片,能够证明其身体患有疾病,生活困难,结合沈某的实际困难、吴某的给付能力、二人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判决由吴某支付沈某生活帮助费4万元。结合沈某婚后协助吴某务工、操持家务、照顾家庭成员生活等情况,认定沈某因抚育子女、协助另一方工作承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判决由吴某支付沈某家务补偿2万元。

本案在判决生活帮助费仍不能平衡沈某实际困难的情况下,适用《民法典》对婚姻关系期间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女方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体现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本意。

案件四

妥善分割共有房屋 保障妇女老有所居

王某(女)与梁某(男)1988年结婚,生育两个子女。1996年梁某、王某及家人共同申请建造10.94平方米门面房一处。2007年梁某、王某及家人又翻建砖混结构房屋三间五层。两处房屋均未办理房产登记。2021年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对共有房屋未分割。王某离婚后在外租房居住,以打零工为生活来源。2022年,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砖混结构房屋享有一半的居住权,并要求分割10.94平方米房屋的租金。

依据王某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修建的房屋享有共有的权利。根据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现状,考虑到王某年过半百,身体有疾病特别是腿脚并不十分灵便。为了让王某日后能住得安心,法官依据《民法典》确认王某对原家庭成员共同修建的砖混结构三间五层房屋享有居住权,王某居住该房屋的第三层;房屋租金每月分割8000元。

本案中,女方因离婚陷入无房屋居住的困顿境地。在房产处理问题上适用《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使女方对争议房屋享有居住权。同时考虑女方年老,腿脚不灵便,为方便生活,确定女方居住较低楼层,保障年老妇女在离婚后仍有稳定住处,以更好地维护老年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温度。

案件五

分割死亡赔偿金 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2020年4月23日,冯某(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156万余元。保险公司已将赔偿款111万元赔付,由冯某姐姐代领赔偿款并存入其银行账户。冯某生前,已于2019年8月23日与刘某协议离婚,3名未成年子女由冯某抚养教育,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身亡后,3名未成年子女与其母共同生活。因分割赔偿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3名未成年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款在分割时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及生活状况、生活来源等因素,参照遗产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酌情分配,并扣除因所有权利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又要考虑3名未成年子女年龄尚小,其生活学习来源主要依靠冯某,爷爷、奶奶虽年事已高,但还有两个女儿对其尽赡养义务,从儿童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在分割赔偿款时应向3名未成年子女适当倾斜,最终3名未成年子女共分得冯某赔偿款70余万元。

本案中,冯某因交通事故去世,获得死亡赔偿金实质是死者近亲属或者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不属于遗产范围,是死者近亲属共同共有的财产。本案在判决分割时,对3名未成年子女稍有倾斜,是为了保障其未来成长过程中在父亲缺位情况下的物质生活条件,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与保护,彰显了法律的温度。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9 12:45:38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

富平法院赴安康中院交流学习
...富平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爱民等一行5人前往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交流学习安康中院“双向评查、异议反馈”机制,参观了妇女儿童保护工作室。安康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康波,民
2023-03-07 17:06:00
...工会组织在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做法成效,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和问题的解决提供示范指引和参考借鉴。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典型案例彰显了司法机关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惩治侵
2024-04-15 15:30:00
...案赫然在列。据悉,这是全国首个在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对困难妇女儿童提供司法救助的案件。隆某是长沙的一名清洁工。2010年,隆某与丈夫陈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小孩。然而,
2024-04-18 19:47:00
...小朋友”的马丽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西山农牧场安康社区的党总支书记、妇联主席。记者在她的笔记本里,看到了密密麻麻入户走访的记录。她说,“每一位有困难居民的详细信息和住址都
2023-11-02 18:08:00
...女儿童权益违法犯罪行为,共审结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案件2350件2823人,共受理涉妇女儿童民事案件316731件390003人
2024-06-01 08:19:00
...据介绍,自2020年至2022年,天津法院受理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共计62300件,其中刑事案件1617件,民事案件60345件
2023-03-01 22:09:00
...了扎实成效。自2021年以来,共受理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案件23123件,结案率97.94%,执行到位5404.2万元
2024-04-18 16:22:00
...势,聘任妇联干部作为家事调查员,通过家事调查员开展案件调查、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辅助法院开展家事矛盾纠纷化解;与区妇联、区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构建反家暴联动机制,联合开展家庭
2024-05-17 17:37:00
海南发布第二批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影响力的基础上,通过各地初评和推荐,从近两年办理的案件中推选出30个在权益类别上具有典型性、在维权方式方法上具有可借鉴性的案例,经过联合评审,综合评议,最终评选出最具代表性的
2024-06-12 13:29:00
更多关于情感的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