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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玉林日报
借款人签字用别名
借款能要回吗?
本报博白讯 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旺茂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李某起诉被告朱某甲要求偿还借款3000元及利息,可是原告提交的借条上的借款人却是朱某乙。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告李某解释说,借条上有朱某甲的身份证号码,朱某乙应该是为朱某甲的别名。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线索查询了朱某甲户籍信息,确定了朱某甲和朱某乙为同一人。
办案法官电话联系朱某甲,说明缘由。起初,朱某甲不愿承认借款的事实。经过法官耐心做思想工作,朱某甲最终承认,借条是其本人书写,上面的签名是其别名。
后来,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朱某甲承认向李某借款的事实,并当场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李某同意不再追究剩余债权,并向法院申请撤销对朱某甲的起诉。
法官提醒:
借条是证明借贷事实存在的重要证据,书写时一定要写明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是否支付利息、还款日期等重要内容。借款人要本人亲自签名,并附借款人身份信息证明,确认借款人签名的真实性,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陈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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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6 1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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