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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好耕地这个粮食生产的命根子

类别:健康 发布时间:2024-01-11 06:04: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最高法发布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

守护好耕地这个粮食生产的命根子

本报北京1月10日电 (记者 孙 航)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维护粮食安全、耕地安全。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10件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全文见二版,答记者问见三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宣传教育、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动全社会共同守护好耕地这个粮食生产的命根子。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吴兆祥、民一庭副庭长杜军、行政庭副庭长郭修江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

主动参与耕地保护社会治理,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

本次发布的案例体现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主动参与耕地保护社会治理,全力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取得的成效。案例四、案例五是其中的代表。

案例四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渭丰街道某村民委员会与冯某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冯某汉租赁农用地后,长期闲置并疏于管理,被他人大量挖沙、倾倒垃圾严重毁坏租赁土地。

“人民法院没有就案办案,在依法判决提前解除合同同时,针对农用地疏于管理的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督促其采取措施加强农用地的日常管理,加强耕地保护和宣传力度,预防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再次发生。”吴兆祥介绍。

案例五四川省崇州市道明镇协和社区四个居民小组与李某洪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被告承租“天府粮仓”核心示范区200多亩耕地,却用于种植绿化树木,还疏于管理成为抛荒地,法院经调解解除合同,督促当事人及时复垦复耕,荒地重新成为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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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对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作用。在民事审判中促进保护和实现农用地价值,杜军介绍,实践中对于农用地权利因各种方式转让、流转后导致的土地荒芜、地力减损甚至土地被污损破坏等情形,人民法院坚决予以制止和否定。案例四、案例五体现了民事审判依法保护农用地不因流转而被“非农化”、不受非法侵害的基本立场。

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是辩证统一的。人民法院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在农用地案件裁判中依法统筹把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

“土地发包要依法,破坏耕地要担责。”案例一梁某东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三名村民小组组长为增加集体收入,违法将耕地发包给另一名被告人挖塘养鱼,破坏基本农田50多亩,毁坏全部农业设施,被依法判处刑罚。该案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及其负责人具有很强的教育和警示意义。

案例八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诉马某华一案,被告马某华未经批准在租赁的10多亩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猪舍、道路等设施,造成耕地严重毁坏,人民法院在判决马某华承担耕地修复责任的同时,依法保障其养殖经营的合法用地需求,避免因一刀切的机械司法损害生猪养殖产业的健康发展。

推进耕地数量质量效益一体保护,筑牢农用地保护司法屏障

人民法院坚持系统保护理念,统筹协调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等多种法律责任形式,坚持对农用地进行“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保护,助推构建耕地数量、质量、效益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

案例九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义、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对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恢复土地原状处罚的被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实现行政执法和民事审判、刑事审判的有机衔接。最终被告同时承担了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为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全额“买单”。

案例二程某科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影响“强买”山林大搞违法建设,人民法院针对该案具有涉黑因素、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综合治理难度较大等特点,依法追究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判处其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同时判令其承担恢复耕地、林地复垦条件的全部费用,宣示了“有黑必打”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系统保护耕地的坚定决心。

“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吴兆祥介绍,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法治理念,对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人破坏农用地安全和粮食安全的行为,坚决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三季某辉、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两被告人承包耕地后私自取土挖砂对外销售,毁坏基本农田50多亩,既严重破坏耕地资源影响粮食生产,又因洗砂活动危害生态安全,人民法院依法从重对二被告人判处刑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案例六陈某杨诉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镇政府超过征地范围强推村民耕地和作物,人民法院没有采纳镇政府案涉土地在非法占用前没有种植农作物不应赔偿的主张,依法保护了土地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对破坏农用地违法行为的治理,必须要完善法治,健全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治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郭修江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批复答复。案例六就是上述审判规则的具体运用。

汇聚多元联动、协同共治的农用地保护强大合力

人民法院坚持协同共治理念,强化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主管机关衔接配合,积极依法支持监督行政执法,在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案件线索移送、土地修复执行、损害责任履行等方面协同发力,汇聚农用地保护合力。

案例七江苏省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盐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国土资源非诉执行案,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搞建设的某公司作出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但某公司拒不履行,并以行政处罚超过了期限为由抗辩,人民法院认为不管何时进行了非法建设,只要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还在持续,就没有超过处罚期限,依法必须予以执行,案涉土地被及时收回复垦。

案例十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河南省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某合作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养鸡场,检察机关向自然资源局发送检察建议,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但某合作社未全面履行行政处罚中的复垦义务,自然资源局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察机关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行职责违法,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农用地职责。

“两个案件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执法、支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形成多元联动、各尽其责、协同共治、依法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吴兆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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