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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天津11月24日电(周亚强)记者24日从天津市公安局获悉,近日,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联合印发《天津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一步规范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
据了解,新版《规范》共分为正文、附件两部分,较旧版修订了第七条安检监管责任条款、第十三条安检人员资质条款,新增了第三十一条安检智能化条款。
《规范》指出,鼓励推广应用智能、快速的安检新技术、新产品,逐步建立与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特点相适应的安检新模式,提高安检质量和效率,安检人员配置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做到安检力量与客流量、交通运力、安检新模式相匹配,相关人员配置情况应向公安机关报备。
《规范》强调,对拒不接受安检的,运营单位员工及安检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拒不接受安检强行进站、拒不出站或扰乱安检现场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规范》对附件部分的《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依据《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2022年7月1日颁布实施)进行了修订,优化了相关物品表述,完善了利器类禁带标准,同国铁、机场保持一致的同时,促使安全与便民双统一,并拓宽了限带品范畴。
据悉,《规范》将于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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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4 20: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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