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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德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董建新通讯员张晓雪)3月14日,我市正式发布《德州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向全市汽车销售企业推介,规范汽车销售行业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德州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消保委共同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充分考虑消费者合法权益,从汽车质量、交付验收、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方面细化具体条款,最大限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避免因责权不明晰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保障汽车经营企业权益方面,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如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保养车辆,或自行改装、拆卸等不当行为致使车辆出现故障的,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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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6 14: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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