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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网-湖南频道
近日,湖南湘潭韶山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因灭火器不合格且逾期未改,被消防部门依法罚款5100元,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因对此事负有直接责任,被罚款510元。
前期,韶山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韶山市清溪镇英雄路东升中央广场1单元135号的韶山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场一楼一具灭火器喷射软管长度小于400mm,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7.1.1的要求,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现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到期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仍未将该具喷射软管小于400mm的灭火器进行整改,复查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号)第二部分第十条较轻违法情形、《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中《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编号(005-1)之规定,大队决定给予韶山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该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周芊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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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11-12 1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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