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前言
唐代前期,府兵从市场购得横刀、弓箭,交由军库统一管理。轮到宿卫的时候,府兵们拿着第一次交兵器的单据,从军部武库中领刀、弓箭,自己带了过来。服役期间,军队有关部门严格管理兵十兵器,即“私兵器”,根据任务的不同,定期领取武库中的“禁兵器”。与此同时,“人”与“器”的关系实际上是一个反复变化的“合一”与“分离”,这是该时期兵器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
本文通过对敦煌吐鲁番兵书的考察,对唐代前期府兵制度下兵士与兵器的关系进行了浅析。
“私兵器”、“禁兵器”与府兵的关系
与贾志刚先生所提出的“释器而安”原则相比,唐代前期府兵日常生活中与兵器的关系比较,笔者倾向于采用“人器分离”、“人器合一”的观点。唐代前期的府兵制度。《新唐书·兵制》中记有乡兵应自备的各种军需装备说:
“人具弓一、箭三十支、胡禄、横刀、砺石、大、毡帽、毡帽、米二斗、米二斗,自备军械,藏于库中。有征召之物,则视其人而赐之。他们的守卫,只有弓箭和大刀。”
所有的武器装备都要上交到各自军府的武库中,在征战或者战斗中才会发放。
《唐律疏议》卷十六卷,《擅兴》中,“私人禁兵器,如甲胄、弓弩、长矛、长矛、铠甲等,依令而行。”显然,所谓的禁器,指的就是谷霁光先生称之为“重兵器”的强大军队制式武器。同时也说:“不是弓箭,不是刀,不是匕首,不是短矛,这五件都是私家之物。这种武器的威力显然不大,也不是制式武器,可以用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所以法律允许民间使用,也就是所谓的“私兵器”。唐代前期,府兵的身份从“兵”到“民”,又从“禁兵器”到“私兵器”。
横刀、弓箭可以合法购得,唐代律法亦有记载。《唐律疏议》卷二十六,《杂律》中有一句话:“器以绢布短而易卖”,曰:“所有器物和织布,皆以短窄为限。”同条注云:“不牢者,不实者。做横刀和箭镞的柔铁,也是粗制滥造。”可见“横刀与箭镞”作为商品在唐代市场上的合法买卖频繁,交易量巨大,其背后也存在着一种民间手工业,生产和制造“私兵器”。
这就造成了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现象屡见不鲜,所以唐律才把它列为了专门的条文。又如《通典》中记载,魏州人冯敬同告贵乡县尉颜余庆参与博州刺史之争,琅琊王李冲造反武国之事:“博州人余庆,先借粮于贵乡百姓,遣散家眷,以余庆为征,所得之钱,自购弓箭。”可见弓箭是可以在市场上买到的。
前线勤务条件下府兵与兵器的关系
唐朝前期,日比野丈夫,滨口重国,等日本学者,张国刚等国内学者,都曾专门研究过这方面的问题。如菊池英夫所说,唐代军队的任务有三:一是征兵,二是守卫,三是城门。包括驻军、守卫、守卫等等。
他还将府兵的基本任务分为三部分,一是驻军,二是地方镇守,三是前线。滨口重国指出,府兵制度是一体的,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中央宿卫,一是边境守卫,三是地方守卫。从府兵制到新兵制的转变。这三种功能,分别被禁军、军镇、团结军取代。根据上述研究,孟宪实先生指出:“府兵制度,既有京师守卫,也有地方守卫之意,凡兵部之兵,轮换守卫,都可以称为番上。”
熊伟先生进一步提出,征兵、防丁、强骑分别是边地征兵、地方镇戍和中央驻军的功能,而健儿和团结兵则是侵吞边地镇防功能和地方镇戍功能的转换,直至北衙禁军兴起,府兵失去了军事核心地位。京师中,兵卒和兵器之间的关系在史书上比较常见,已经有学者研究过了。在地方镇守和前线勤务中,府兵与军械的关系。长期以来,由于史料匮乏,很难对其进行系统全面的恢复。
王永兴先生认为一般州府是不可能藏有这么多甲胄的,再联想到《元和郡县图志》上记载,陇右道之下的沙州是中都督府,又是军州,所以这份账簿上记载的,正是沙州都督府武器库中的甲胄兵器,这份账簿上记载的,就是边境军镇中武库中兵器的管理情况。虽然是在唐玄宗开元后期,兵制瓦解,边防军以征兵为主,但正如张国刚先生所说,征兵名义上是征兵,实际上却是征兵,属于兵种之外的兵种。
孙继民先生还指出,征兵可以分为临时征兵和定期镇戍征兵,后者是由征兵演变而来,且兵募数量不断增加,管理制度化。如此,该文书及其相关出土文书内容。可以用来研究唐代征兵制度和军队职业化之前的戍边士兵。这些兵器在会计历中的具体分类及用途。李锦绣先生对此亦作了详尽的研究。不过,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这些兵器都是“禁兵器”,并没有府兵们从军中武库中带出来的横刀和弓箭。
很显然,府兵们带着刀剑和弓箭到了京城,就会被分配到“禁兵器”,充当护卫和仪仗队,任务结束后再交还。至于横刀,那就得“常带”了。因此,笔者认为,基本情况如下:执行前线勤务任务,驻守边境前线的士兵,应像宿卫京师士兵一样,每日自行佩带横刀、弓箭,“器”和“人”是不分的;至于甲胄、弓弩、长矛等“禁兵器”,则需要在军镇武库中执行巡逻、岗哨等特殊任务,完成任务后,要纳还武库中的“人”和“器”。
结语
综合以上种种因素,笔者认为,“禁兵器”、“私兵器”这两个词,在各种著作中都是适用的。“私兵器”、“禁兵器”与府兵之间的关系,以及府兵服役期间的武器管理问题,都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唐代府兵在实际服役期间无法实现“人器分离”,但也不能做到“人器合一”。服役结束后,士兵们交出“禁兵器”,携带“私兵器”返乡,再将“私兵器”交还军部武库,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器分离”,而“人器分离”,则是军人回归平民身份的标志。
所以笔者认为唐代前期兵士和兵士的关系,实际上应该是“人器合一”和“人器分离”的统一,即“人器分离”和“人器合一”。而“分离”和“合一”关系到军队服役周期。这就是唐代前期的基本军事制度和社会状况。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4-06-22 23:45:02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