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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今晚报
静海法院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业主”拒交物业费 法院裁定“不用交”
本报讯(记者李倩)全款交了,一天没住,房被查封了,物业费还得自己交?日前,某居民因拖欠物业费被诉至法院,静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物业公司的起诉,被告无需交纳物业费。
据了解,该居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商品认购书,支付全额购房款后,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居民办理收房手续后,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确认书》,确定该居民为案涉房屋的“业主”身份。居民支付了一年的物业费,之后便不再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未果,居民被诉至法院。“这房子我一天也没住,就被无缘无故查封了,这物业费我交得实在委屈。”被告居民表示。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房屋,其登记权利人为房产公司,并非被告居民。该房屋现被多轮查封,被告亦未实际居住使用,在现阶段建设单位履行合同义务明显困难的情形下,认定该居民为业主,有失公允,并不符合《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定义。故原告起诉被告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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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21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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