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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来,青岛法院审结金融案件40多万件,诉讼标的总额七千多亿

类别:财经 发布时间:2024-01-03 16:33:00 来源: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记者李自强通讯员何文婕时满鑫

十年来,青岛法院共受理金融案件401346件,审结402094件,诉讼标的总额达7175亿元。1月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2024年首场新闻发布会,通报2014-2023年度青岛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情况,发布青岛法院2014-2023年金融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十年来,青岛法院审结金融案件40多万件,诉讼标的总额七千多亿

青岛中院金融审判庭于2013年12月成立。此次发布的白皮书对十年来青岛法院审理的金融案件及相应工作进行梳理总结,对金融纠纷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发挥金融审判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引导和价值引领作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创新,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十年来,青岛法院共受理金融案件401346件,审结402094件,诉讼标的总额达7175亿元,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

从案件类型看,融资类案件数量最多,保险类案件基本保持平稳,融资租赁纠纷及保理合同纠纷有不同程度的增长。案件主要有金融案件类型变化与社会经济运行态势密切相关、供应链金融亟需行业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有待完善等特点。

随着部分行业的调整,由企业融资引发的票据纠纷2022年以来呈爆发式增长趋势;银行以外的新兴金融机构如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理公司等作为诉讼主体起诉的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青岛中院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涉及担保责任认定、保险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融资租赁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认定等多个金融审判热点问题。

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1、银行对信用登记的调整负有严格的审查义务,因上传不良征信侵犯名誉权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2013年12月12日,某投资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房地产借款合同》,向某银行借款26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某投资公司、某集团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12月15日,某银行与某投资公司、某集团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要素变更协议》,分别延长原借款合同项下分次提款的借据对应的借款期限。其中,有共计11200万元借款的借款期限延长至2018年5月31日。2018年4月,案涉贷款被降低信用评级,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被归为不良贷款。

法院经审理最终撤销某投资公司、某集团公司在某银行以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不良贷款记录。

2、债权人在债务人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可以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019年,某银行支行(贷款人)向某汽贸集团(借款人)发放借款。同日,某投资公司自愿以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某投资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当事人就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某银行支行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其后,某银行支行依约发放借款。借款到期后,某汽贸集团未依约还款。随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某汽贸集团的重整申请,并确认某银行支行享有普通债权并确认债权金额。某银行支行向某投资公司发出《通知函》,督促某投资公司作为抵押人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经审理,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某汽贸集团的债权人以现金及资本公积转增股票方式予以清偿。因某投资公司不同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故某银行支行向法院请求判令其对某投资公司提供的涉案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该案中,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汽贸集团的重整申请后,某银行支行一方面积极通知某投资公司作为抵押人预先申报债权,在抵押人临近期限届满仍不申报的情况下,不得已申报了破产债权;另一方面以某投资公司为被告提起抵押权之诉,积极主张权利。由此可见,某银行支行一直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相反,某投资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拒不申报债权。某投资公司的行为显然有违诚信,故某银行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

3、预抵押发生抵押法律效果后,房地产开发商的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免除

谭某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与结息、担保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谭某某将其购买的按揭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现该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且已被法院预查封。某房地产公司为谭某某的借款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银行已依约履行给付借款的义务,截止到2020年8月14日,谭某某尚欠银行借款本金231922.4元及利息2159.9元。

该案中,某银行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房屋已经具备办理产权登记及正式抵押登记的条件,系因谭某某的原因导致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故某银行主张其对案涉房屋处分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应予支持。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应予免除。

4、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运营增加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车损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刘某驾驶汽车从事网约车业务,在某天凌晨接到多笔订单从事营运。当天凌晨,刘某驾驶汽车与案外人徐某的汽车在青岛市城阳区发生交通事故,刘某车损,经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给刘某车辆定损为24200元。事故导致案外人徐某车损7985元,刘某已垫付,徐某将索赔权利转给刘某,其不再另行主张。现刘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主张因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情形,且保险公司将该责任免除条款以短信链接的方式发送到刘某移动电话上,刘某亦在投保人声明上电子签名,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故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付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从事网约车服务未履行提前告知保险公司的义务。刘某投保车辆为家庭使用性质的车辆,而实际上刘某将家庭使用性质的车辆从事网约车服务,进行营运,超越车辆出行以家庭自用为目的,已经改变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客观上也增加了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险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被保险人的关联公司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保险人可依法对该关联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2020年,某科技公司仓库起火。火灾造成该公司和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财物毁损。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0年,起火部位位于某科技公司二楼北侧仓库内;起火原因排除人为纵火,排除物品自燃,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某科技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均在某保险公司处投有财产综合保险,约定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有关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分别与B公司、C公司、D公司、某科技公司签订赔偿协议,并向除某科技公司之外的三家公司依约赔偿了保险金。某科技公司与B公司、C公司、D公司因存在部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致等情形构成关联公司,某保险公司起诉某科技公司,要求在对该三家公司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该三家公司对某科技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作为被保险人(B、C、D三家公司)的关联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上的同一性,在法律人格上亦不具有依附性。故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保险人可在向该三家公司赔偿保险金后,依法对某科技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6、非公开定向增发股票虚假陈述案件中,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原因的认定可推翻交易因果关系

某投资公司原系某农投公司的股东,某投资公司于2018年与某上市公司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由某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购买某投资公司所持有的某农投公司的股权。交易完成后,某投资公司一直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至今。2021年,某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某上市公司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等问题,其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虚假陈述。鉴于某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虚假陈述行为,某投资公司作为投资者要求某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某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高管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定某投资公司的投资决定与某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不能成立,某上市公司等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7、虽未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中介机构仍有可能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

某上市公司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某高管系某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某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年报存在虚假陈述,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某上市公司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等问题,其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并对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行政处罚。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某上市公司年报的审计单位,为某上市公司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故投资者请求判令某会计师事务所连带赔偿投资损失。法院经审理判令某会计师事务所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8、有追索权的保理商不能按时足额收回受让的应收账款时,保理融资人应向保理商偿还保理预付款及相应利息

某贸易公司与某银行于2019年签订《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合同约定某银行为某贸易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保理预付款业务,保理类型为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并约定了利息。同日,某银行与某投资公司、某物流公司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某投资公司、某物流公司为某贸易公司基于《有追索权保理合同》而形成的对某银行的一系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单笔保理预付款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同时,某贸易公司向某银行出具《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将其对某锰业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某银行。同日,某贸易公司向某锰业公司发放《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某锰业公司其已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某银行,并通知某锰业公司直接向某银行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某锰业公司收到通知书并出具回执,表示知悉、理解该通知书的全部内容。某银行由此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就涉及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登记,并依约向某贸易公司发放了保理预付款。合同到期后,案涉本息均未获清偿,故某银行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定某锰业公司、某物流公司分别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应当对某贸易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判决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但承租人未履行的,出租人可再行起诉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

2015年,上海某公司与青岛某公司签订《回租租赁合同》,约定上海某公司将一套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青岛某公司使用。该《回租租赁合同》签订当日,上海某公司作为债权人与保证人青岛某酒业公司、程某、邵某共同签订了《保证合同》,对保证责任的承担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上海某公司依约交付租赁物。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青岛某公司违约迟延支付租金,保证人未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上海某公司将青岛某公司、青岛某酒业公司、程某、邵某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青岛某公司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违约金、律师费等,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上海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因青岛某公司、青岛某酒业公司、程某、邵某未履行判决确认的义务,上海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上海某公司共收到部分执行案款。2017年,案外人以青岛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青岛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上海某公司向青岛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了破产债权。后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对《青岛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

2020年,上海某公司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青岛某公司签订的《回租租赁合同》,青岛某公司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明确诉讼请求为解除《回租租赁合同》,租赁物拍卖所得的价款归上海某公司所有。

法院经审理判定上海某公司要求解除《回租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拍卖所得的价款,予以支持。

10、义务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自2015年1月12日起,法院在短短三天内受理了以各金融机构为原告、以某公司及其多家子公司等为被告的系列诉讼案件。截至2015年1月14日,法院共收案56件,诉讼标的额共计13.06亿元,债权人共涉及10家银行。

该公司案件的爆发并非因债务企业无力偿还银行债务所致。在起诉前,某公司及其多家子公司均正常向银行还本付息。有鉴于此,为避免银行过度抽贷影响集团正常经营,法院在第一时间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以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对于该系列案件,法院主要查封了各金融机构自己享有担保权利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与股权。在慎重采取保全措施、及时提示相关部门对某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同时,法院积极促成银企和解。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最终,该批系列案件全部以银行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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