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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德宏团结报
案情:
2019年4月以来,孔某某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在陇川县护国乡杉木笼村团结社的林地上毁林开垦种植甘蔗和玉米,毁坏林地3.24亩。陇川县林草局立案调查后,孔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取证,陇川县林草局认为,违法行为人孔某某毁林开垦种植甘蔗和玉米,并造成林地毁坏,属于毁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陇川县林草局作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6486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该案违法行为人属于年满14周岁,是行政责任承担的适格主体;客观上具有违法开垦毁坏林地的违法事实,对林地严重破坏,具有违法性;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法行为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根据法律规定,陇川县林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合规。
典型意义:
毁林种植甘蔗的行为在山区普遍存在,加大对毁林开垦种植甘蔗等农作物导致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是解决此问题的重要手段,对山区群众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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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20 17: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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