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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台州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张兴潮)“我真的不敢了,再也不敢偷砍树了!”近日,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首张盗伐林木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卢某处以罚款12231元。
去年2月19日,温岭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群众匿名举报,于大溪镇盘山村抓获盗伐林木嫌疑人卢某。经查,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卢某为谋求生计,在未申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3次用手锯等工具盗伐杉木42棵,获利近1800元。
据介绍,卢某并无其他亲属,年轻时曾在宁夏务工,后返乡务农,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平时又有烟酒的嗜好,生活较为拮据,于是打起盗树卖钱的念头。被盗树木位于盘山村大山头地段,2011年时响应政府号召,该地段的村民全部移民至潘郎下洋桃地块,2016年为复垦土地,大山头林地开始收归集体所有。
对卢某盗伐树木一事,村民们目击过一次,但由于大家法律意识淡薄,考虑到其确为生活所迫,只是对其口头警告了一番。没想到,卢某仍一意孤行。
卢某如实供述了违法行为,其砍伐树木皆是为了抵偿买烟买酒的开销。经鉴定,被盗伐杉木立木蓄积为5.7438立方米,结合浙江省木材综合出材折率与计价标准,总价值1359元。
此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2年3月23日向温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认为,卢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获盘山村村民委员会谅解,于2022年11月30日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后该院于2023年1月11日以检察意见书形式将该案件移送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今年4月29日,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卢某于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189株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9倍的罚款122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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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10 05: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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