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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南日报
本报讯(潘秋燕) 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2年8月,被告人雷某的朋友找到雷某,问雷某是否有闲置的银行卡和手机卡,借他使用几个小时,可以给雷某“好处费”,雷某觉得银行卡闲着也是闲着,给朋友还能“挣点钱”,便将银行卡给了朋友,当天用完后,朋友将银行卡和手机卡归还给雷某,并给了雷某300元“好处费”,但隔了一周后,雷某想将微信里的钱提到银行卡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已被冻结。
经查,被告人雷某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中转,4名被害人直接转入资金共计11.71万元,该银行卡涉案期间转入流水金额共计58.7102万元,被告人雷某非法获利300元。
惠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根据被告人雷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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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7 18: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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