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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宁晚报
近日,市民杨女士向晚报社区记者反映,她在一小商品商贸城经营一家店铺,按时向商贸公司交付租金,开发商却以商贸公司欠钱为由不允许大家继续经营,和他有相同情况的有三十多户商家,大家想通过晚报寻求解决的办法?
事件回放
杨女士说,几年前她以租赁的形式在一家小商品商贸城经营一间四十余平方米的商铺,售卖家居小百货。今年4月之前签订的合同到期,出于长期经营的考虑,她又与商贸公司进行了续约,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和物业服务协议,租赁期到2024年4月,并按约定支付了四万多元的租金和一万多元的物业费。前不久,商户们突然接到房产开发商的通知,因商贸公司没有支付开发商租金,所以开发商要将商铺收回,要求他们限期搬离,不能再继续经营。据她了解,商场中的三十余户商户都已全额交了租金,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他们要求继续经营,却遭到开发商拒绝。
双方说法
杨女士认为,当初租铺面的时候并不知道商贸公司和开发商的租赁关系,商贸公司和开发商的合同纠纷不应该由商户承担,商户都全额交清了租金,开发商没有权利不让商户经营,如果要强行收回商铺理应让商贸公司退还所交的租金。
开发商认为,当初他们是将商场租赁给商贸公司,并没有与商户签订合同,如今商贸公司拖欠两年的租金未付,企业损失严重,商场的产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他们有权收回商铺,商户们的租金交给了商贸公司,应找商贸公司退还租金。
律师说法
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乔律师认为:租户与商贸公司之间、商贸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应属有效,各方均应恪守。租户按约缴纳了租金享有商铺的租赁使用权,但是因商贸公司未向开发商按期缴纳租金的违约行为无法使用商铺并造成损失的,应向其合同相对方,也就是商贸公司主张,而不能直接要求非合同相对方开发商承担,开发商因未收到租金而行使解除权,也应依法向商贸公司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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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28 05: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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