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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出售玳瑁标本牟利
北京一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
本报讯 邓某通过网上联系、快递邮寄的方式向吴先生出售3只玳瑁标本,获利1.8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
玳瑁又称“长寿龟”,被称为地球上的“活化石”。吴先生结婚时,好友为表祝福送其一只玳瑁标本。吴先生收到后非常喜欢,向好友索要出售者即被告人邓某的微信。
2019年12月至2022年1月,吴先生通过网上联系、快递邮寄的方式分3次从被告人邓某处购买了3只玳瑁标本。案发后涉案的3只玳瑁标本全部被公安机关起获。经鉴定,涉案的3只疑似玳瑁标本为爬行纲龟鳖目海龟科玳瑁亚成体的标本,价值共计28万元。
庭审中,针对检方指控,被告人邓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涉案物品已起获,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张鹏 周宇蕾)
法官说法
玳瑁古名瑁、文甲,因其寿命长,背上有十三块鳞片,所以玳瑁又叫“十三鳞”“长寿龟”,是海龟科玳瑁属的爬行动物。很多人认为玳瑁可以辟邪,所以有些不法商贩抓住这种心理,用玳瑁的甲片做成文玩制品进行出售买卖。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批复(国函[1988]144号)规定玳瑁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3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玳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为了更大限度地保护野生动物,也为了发挥刑法的教育功能,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规定,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邓某出售的标本经司法鉴定价值28万元,但因其未造成动物制品无法追回,且已经全部退赃,并且确实有悔罪表现,因此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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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5 12: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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