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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口日报
海口鑫众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75745883X;法定代表人:王建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长滨北路镇海小区B1栋303房)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执行通知书》(海综执(秀)催〔2024〕B016号),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联系电话:089868664785),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催告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综执(秀)罚决〔2023〕B106号),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应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
请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缴纳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如逾期仍未履行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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