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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农股份8月23日晚间公告称,公司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23】4号),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公司及董事长刘中海、时任总经理肖莉、时任财务总监莫新民、时任天沣物产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王新等责任人均被罚。
涉嫌虚增营收及成本
据新疆证监局查明,冠农股份在2021年报、2022半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虚增营收及营业成本。
在2021年报中,冠农股份子公司天沣物产以修改原始单据等手段,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的皮棉贸易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虚增2021年营收3.53亿元,占2021年报披露营收的8.14%,虚增营业成本3.53亿元。
此外,冠农股份关于2022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贸易业务及轧花厂承包经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虚增2022年上半年营收17.29亿元,占2022半年报披露营收的51.64%,虚增营业成本17.29亿元。
其中,天沣物产关于2022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贸易业务存在会计差错,导致虚增营收10.15亿元、营业成本10.15亿元;冠农股份子公司新疆银通棉业关于2022年上半年轧花厂合作经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导致虚增营业收入7.14亿元、营业成本7.14亿元。
由于业绩存在虚假记载,2023年4月21日,冠农股份曾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度、2022年半年度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业务的对应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追溯调减。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被罚
告知书显示,冠农股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8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7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与此同时,根据《证券法》第82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1条第三款的规定,刘中海时任冠农股份董事长;肖莉时任冠农股份总经理,在编制2022年半年报告期间任财务总监;莫新民在冠农股份编制2021年度报告期间担任财务总监,负责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等方面工作,上述人员对冠农股份涉嫌信披违法负有直接责任。
此外,王新时任天沣物产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存在负责组织天沣物产相关人员修改原始单据的行为,该行为与冠农股份2021年报涉嫌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证券法》第197第二款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冠农股份给予警告,罚款300万元;对刘中海给予警告,罚款100万元;对肖莉、莫新民、王新给予警告,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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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25 12: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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