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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商丘日报
共享单车等共享产品的出现,在为人们生活提供新选择的同时,也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然而,个别人看见路边的共享单车却心生贪念,动起了歪脑筋,最终为自己的“小聪明”付出代价。近日,睢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在商丘市区流动作案,将停放在路边的共享单车偷回家中,用工具将电瓶取出自用,剩余车辆部件随机丢弃在路边。2022年4月24日凌晨,二被告人再次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所盗窃的19块电瓶发还给共享单车运营公司,二被告人赔偿共享单车运营公司2万元,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经鉴定,二被告人所盗窃的21辆共享单车,价值5万余元。
睢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取得了谅解,可从宽处罚。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综上,判决二人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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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1 08: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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