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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恩施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李剑飞)“被告人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11月23日下午,在恩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七楼会议室,随着主审法官法槌的落下,因醉驾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嫌疑人肖某被当庭宣判。
这是恩施市人民法院驻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刑事巡回庭审判庭挂牌以来,在交警大队组织的第三场醉驾庭审。
公安牵头,“队”“庭”联动,把最直观、最触动人心的庭审现场“搬”进交警一线,成了交警大队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中的一个亮点。
“我们发现,满分学习和记分学习中,涉嫌酒驾、醉驾的驾驶员占相当一部分。让广大群众参与庭审旁听,算清酒驾、醉驾违法犯罪成本,能在源头上起到警示作用。”谈到策划此项工作的初衷,有着19年车驾管工作经验的交警大队副教导员刘晶晶说。
9月20日,第一场“醉驾庭审进车管”在全市各单位和广大驾驶员中引起了强烈反响。
“直接参与庭审旁听,现场感受法律威严,就这一次的效果比我们苦口婆心讲一千遍都管用。”恩施市消防救援大队施州中队指导员任世才说,今年10月,他联系了刘晶晶。
11月23日,来自全州各级消防救援部门代表800余人,以现场旁听和视频连线的方式参加庭审。当天,两起典型醉驾案件进行公开庭审。
1月10日2时许,被告人肖某酒后驾车,在恩施城区下官田路段与他人所驾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6mg/100ml,此事故中,肖某负全部责任。
“你从事什么职业?”法官问。
“开的一家培训机构。”肖某答。
“你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是否与你酒后开车有直接关系?”法官问。
“有很大关系,当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没喝多。”肖某答。
审判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有序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被告人最后陈述。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法官认真听取被告人意见,结合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二人当庭作出宣判。
“我觉得参加此次活动非常有意义,加深了对酒驾、醉驾的认识,进一步了解了其中的危害。”庭审结束后,施州大道消防救援站专职消防员田恒伟感慨道。
据了解,在恩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组织和市人民法院的支持下,截至目前,已有来自客运公司、市直政法部门、消防救援部门以及驾驶员近1400人通过旁听受到警示教育。“我们会将该模式持续坚持下去,让‘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观念植根于广大驾驶员心里,达到从源头上压降涉酒交通事故发生率的目的。”恩施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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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1 12: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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