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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半岛都市报
■相关判例
房屋层高不足开发商应担责 案件回顾:张某、黄某购买B开发商的商业网点一套,预售合同约定的建筑层高均为5.4米。房屋交付后,张某、黄某发现房屋的层高净高只有5米。因买受人在购买时有按照两层分割使用的目的,现层高满足不了两层分割的目的,故诉至法院,要求B开发商按照层高差比例并参照房屋面积差异的法律依据以及处理规则诉请赔偿其损失近34万元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诉讼费。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张某、黄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面积差的处理规则,对超过3%以上的部分按照双倍主张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按照体积比例的计算方法计算可利用空间对实际价格造成的影响来认定损失,判决B开发商赔偿张某、黄某层高损失20余万元。
律师意见:因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层高不足的处理规则没有任何的规定,而且当前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层高不足的处理规则也没有约定。律师经过大数据检索关于层高不足的案例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忽略了对层高不足时处理的规则进行补充约定,即使约定了,也是约定得过于笼统且不够明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层高不足案件时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法院按照体积比例的计算方法计算可利用空间对实际价格造成的影响来认定损失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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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10 05: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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