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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单位与劳动者签两份合同约定两次试用期
法院指出单位此举违法
本报讯(记者王伟 通讯员王凡 王翔)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两次试用期的劳动争议纠纷,确认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签两份合同约定两次试用期违法。
孙某于2016年3月入职苏州某钢绳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2月,双方签订第二份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该两份劳动合同均约定了为期180天的试用期。后孙某与钢绳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孙某要求钢绳公司支付违法约定两次试用期赔偿金3.6万元。该案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钢绳公司与孙某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均约定了180天的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但经审理查明钢绳公司并未在第二份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对孙某进行试用期考核等,工资待遇较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也未有降低,应该认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并未实际履行。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钢绳公司不支付孙某违法约定两次试用期的赔偿金。
该案审理中,劳动争议专审法官对用人单位进行了企业劳动用工合规指引,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两次试用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公司也及时对相关合同文本进行了修改,避免再次发生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两次试用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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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0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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