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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本期主持人:本报记者 陈丹丹
《工人日报》(2023年11月30日 07版)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一名自由职业者,2019年底来到北京工作。为了取得购房资格,我需要按时缴纳社保并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经朋友介绍,我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代办个人委托协议》,委托其代缴社保。
协议中约定,公司和我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此后,我向这家公司支付了5万元服务费,并在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以“某月社保”的名义向公司转账共计28万元。同时,该公司以“某月工资”的名义向我返还款项,并用我的钱代缴社保,实际以各种名义向我返还了31万元。
协议期满后,我要求公司退还剩余的款项2万元。然而,该公司拒不退还,并称现股东对公司原来的经营情况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那么,在此情形下,我委托公司代缴的社保有效吗?我还能要回剩余的2万元吗?
北京 江先生
为您释疑
江先生您好!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虚构劳动关系,进而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采取否定性评价,以此为内容订立的合同不利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有违我国关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
按照您签署的协议,公司和您并无劳动关系。然而,用人单位为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以劳动关系的存续为前提,这家公司的行为属于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该类合同因违背公共秩序而无效。因此,您与该公司签订的《代办个人委托协议》当属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该公司应退还您剩余的款项2万元并支付利息。
挂靠代缴社保的行为对企业和被保人双方均存在巨大风险,若被查实认定属于社保欺诈行为,不仅会影响个人征信,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一些公司非但不具有办理社保的能力,又以挂靠代缴社保为由收取大额服务费,被保人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王钟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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