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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拟规定居住权不得继承和转让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4-10-24 07:20: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登记办法》)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登记办法》拟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用途必须为“住宅”,居住权不得继承和转让。同一不动产只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但是居住权人可以为多个人。

居住权利人必须为自然人

《登记办法》共26条,包括总则、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规定及附则六方面内容。

其中,总则明确了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等内容。强调了设立居住权的基本要求,即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用途必须为“住宅”,居住权利人必须为自然人,并且居住权不得继承和转让。针对首次登记,明确了以合同设立和以遗嘱设立两种方式的具体办理要求,并明确了已办理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不动产,不予设立居住权。同时,以列举方式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时审查的内容。变更登记则明确了居住权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或身份证件号码和居住权期限、居住权人增加或减少、不动产转移等发生变化的情形,可以办理居住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居住权灭失的情形,并区分具体情形规定双方或单方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除明确相应登记规范外,《登记办法》同时对涉及不动产登记簿填写要求、不动产登记证明核发、居住权登记信息查询等工作予以一并规范。

需要关注的是,依据不动产登记有关法规规定,《登记办法》增加了以确认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情形。也就是说,若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可以单方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并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确认设立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

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办理居住权登记后,是否影响未来房屋买卖呢?《登记办法》明确,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另有约定的以约定条件为准。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受让方和抵押权人居住权登记情况。对于已办理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不动产,不予设立居住权。

值得一提的是,与将房屋出售相比,设立居住权对占少数份额的不动产权利人的所有权权益影响较大,其无法因设立居住权直接获得对价补偿,同时可能无法继续占有使用不动产。因此,《登记办法》规定,试行期间对于共有不动产设立居住权的,宜采取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为前提的办理方式。

对于同一不动产重复设立居住权的问题,按照“一物一权”的基本原理,《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同一不动产只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不得重复设立。但是,居住权人可以为多个人,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个自然人在自己的住宅上设立居住权,从而形成居住权的共有,并且允许通过居住权的变更登记增加或减少居住权人。

农村宅基地房屋不纳入登记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生活资料,具有强烈和鲜明的人身属性,以及生活必需的保障性。同时,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户内成员可以依法居住使用宅基地房屋,其相应物权和生活保障性已充分予以体现,因此,暂不将农村宅基地房屋纳入居住权登记的适用范围。

2021年起施行的《民法典》增设了居住权相关条款,同年自然资源部选取了15个城市开展居住权登记试点工作,北京市虽未被纳入试点城市,但同步持续开展政策研究。为解决现实需要,落实司法判决,市规自委研究草拟了《登记办法》。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在11月1日前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板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进行反馈。

文/本报记者张月朦责任编辑:赵桂金(EK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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