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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广州日报
五一“纪”语
“吃喝”绝非“小事”,“乱吃”当心“出事”。“五一”小长假,广大党员干部在“吃”上可要绷紧纪律之弦,节日假期和谁吃、在哪吃、吃什么、谁买单?这些都是有讲究的,切莫在饭桌上将党纪国法抛诸脑后,对目的不纯或不合规矩的宴请要坚决说“不”。
违规吃喝是腐败问题的催化剂,是作风建设的大敌,与其他享乐奢靡问题相比危害尤甚,但有的党员干部却“吃心不改”,心存侥幸,最终难逃纪法严惩。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8起违规吃喝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这些问题涉及“吃公函”“吃老板”“吃下级”等顶风违纪、隐形变异问题。
洁不洁,看过节。越是节日假期,广大党员干部越是要保持廉洁自律意识,坚决抵制吃喝歪风,要清醒认识违规吃喝问题的危害性,时刻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牢记于心,切莫因小失大,甚至在饭局里丢了“饭碗”。
哪些饭局坚决不能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规吃喝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活动,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海报制作杨泳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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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03 0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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