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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本期主持人 本报记者 柳姗姗 彭冰
《工人日报》(2023年12月14日 07版)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朋友想要租赁建筑器材,找我的公司做担保人,我当时没有同意,他与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时,我不知情。后来,因为他拖欠器材租赁站的租金等费用,被租赁站起诉到法院,把我的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去法院阅卷,我才知道,租赁合同上竟然有我的公司公章,但没有公司任何人员签字。
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我的公司管理公章不当,判决我的公司须对案涉租赁费承担50%的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朋友没有履行给付责任,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我的公司向租赁站支付法院判决要求担保人履行的那部分责任,即承担50%的担保责任。
请问,我的公司可以向朋友讨要损失吗?
长春 王先生
为您释疑
王先生您好!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法院的民事判决生效后,您的公司作为案涉合同的保证人,已承担了相应的保证责任,所以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起诉时,您的公司需要向法院提供承担担保责任的判决及该判决的生效证明,同时还要有证据证明公司已经履行了50%的担保责任的证据,即公司已经转款给器材租赁站,同时最好有该租赁站出具的已经收到上述款项的情况证明,有了上述证据后,您的公司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行使追偿权了。
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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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4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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