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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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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案件回顾】
小伟与小莉确立恋爱关系后,小伟家向小莉给付20万元并订婚,双方均认可该20万元系彩礼。后双方发生矛盾解除婚约,直至起诉时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伟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莉返还彩礼20万元。
庭审中,小莉称双方居住在某小区房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年,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消耗。小伟称双方在婚前没有稳定的住所,不认可小莉主张的双方共同居住生活一年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双方存在共同居住生活事实,故对于小伟的否认本院不予采纳。同时,考虑到婚姻的家庭、情感因素,不能认定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系完全由一方过错导致。
法院根据案情酌定小莉应返还其收到的彩礼金额的60%部分,即小莉应返还12万元。小莉辩称彩礼已经消耗完毕的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人民说法】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四级法官助理宗宸毅在接受“人民说法”栏目采访时表示,“登记结婚”和“共同生活”,前者为婚姻关系法律上的形式要件,后者为婚姻关系事实上的实质内容。“共同生活”可以不依附于“登记结婚”而作为独立的彩礼给付目的依据。故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情形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宗宸毅认为,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事实。该事实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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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02 17: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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