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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江宁区秣陵交警中队接到报警,称在辖区飞天大道上,发生了一起两车追尾事故,无人员受伤。秣陵交警中队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图为两车相撞的现场
经核实,事发当天上午8点30分,陆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飞天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凤凰村路口时,不慎碰撞到前方程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
秣陵交警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陆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引发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为此,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定当事人陆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程某无责任。
然而,在事故认定时,陆某并未意识到自己的问题,仍在控诉是前方程某突然刹车导致了该起事故。后经由事故处理民警耐心解释,陆某这才心服口服。
交警在此提醒,驾车上路行驶时注意力要集中,要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在遇到紧急情况发生时,才能够有效地作出正确处置,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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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09 23: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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