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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1月9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淄博市“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新闻发布会上,淄博市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苏凯通报了2023年网络违法典型案例。
一、山东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案
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为其淘宝店铺代运营期间进行刷单活动。经查,当事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为淘宝店铺提供有偿刷单服务,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二、淄博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交办的线索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某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内容含有“步行10分钟即达易达广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构成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淄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公示营业执照案
2023年6月12日,沂源县市场监管局通过红盾云桥政企协作平台收到浙江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当事人年营业额达到办理营业执照限额,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某淘宝店铺,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公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违法行为。沂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罚款0.6万元。
四、淄博某真空设备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2月28日,桓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展示的专利证书处于失效状态,涉嫌违法。经查,当事人在官方网站发布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已于2022年5月17日终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桓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不予行政处罚。
五、淄博某二手车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3年5月24日,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接到12345转办工单,称有人投诉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收购二手车时未仔细审核车辆手续,其法定代表人在朋友圈发布销售某车型图片时标注“手续齐全”等内容。2023年4月11日,销售给投诉人时没有交付相关保险手续且保险手续已过期,导致投诉人购买车辆后使用过程中,因缺少相关手续被交警部门查扣;当事人院内摆放销售的二手车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其销售部分车辆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淄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合并罚款1.1万元。
六、山东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中旬,淄博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多起群众举报,称山东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对干细胞产品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干细胞产品进行医疗功效夸大虚假宣传,对曾获荣誉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该案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且当事人故意损毁关键证据,淄博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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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10 09: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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