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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宁晚报
本期法官
刘桂芳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父母离异的家庭中,子女受到的伤害是最大的,为了争一时之气或短暂的利益,有的父母甚至愿意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那么离婚协议放弃探望权具有法律效力吗?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张某与李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孩由李某抚养,抚养费也由李某自行承担,张某自愿放弃孩子的探望权。离婚后,张某因思念孩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探望孩子,但均未果。2023年9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协助,实现其探望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属于身份权,一方无权通过协议的形式剥夺另一方的此项权利,故离婚协议中有关放弃探望权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同时,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确定、父母对于孩子的探望权的行使均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基础条件,同时应兼顾父母双方以及孩子的现实条件。法院从兼顾法律和人情的角度出发,最终裁定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中关于放弃孩子探望权的约定无效,支持了张某的诉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不是离婚双方之间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义务。因此,涉及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的权利义务内容,如探望权等,离婚双方是不能作任意处置的,即使进行了处置,这种处置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探望权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往往要更多地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不宜作过多干预,因此我国探望权制度只有相对原则性的规定。法律对探望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没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当事人在协商探望权时往往对权利界限、范围等出现不同理解,比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可以和子女短暂居住,一方携带子女外出时另一方是否可以在场等,因理解不同,易激发矛盾。审查探望权案件时,法院通常会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例如居住环境、工作时间等情况选择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的适用。无论哪种方式,直接携带子女的一方都负有协助另一方探望的义务。该义务内容包括:第一,除危害子女利益外,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不应受到阻碍,对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应该积极联系、配合;第二,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输错误思想,影响另一方父母的形象,破坏其与子女之间的和睦关系;第三,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使子女能与不直接携带自己的一方愉悦、平和相处,从而实现探望权立法的目的。
(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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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8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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