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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半岛都市报 基本案情:青岛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由某支付全部中介费,一审法院认定由某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绕开中介私下交易,其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提交证据证实其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请求驳回青岛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未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未限制由某接受其他中介服务,双方亦未对中介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在此前提下,由某通过其他中介方完成涉案房屋交易的行为,不构成所谓“跳单”的违约行为,故青岛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由某支付全部中介费用缺乏依据。但青岛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前期已为由某提供房源信息、带看房屋、协调看房时间等中介服务,付出了一定劳动。最终,法院酌情判令由某向青岛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一定数额费用。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二手房市场交易需求的增加,房产中介行业迅猛发展,实践中“跳单”现象也逐渐增多。所谓“跳单”通常指买受人通过中介方找到房源,或出卖人通过中介方找到买家后,绕过中介方直接进行交易的行为。《民法典》实施后,将违背契约精神的“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严格规制,明确禁止“跳单”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的关键,在于买方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绕过中介方直接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实践中主要考量以下几个因素:1.委托人是否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2.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3.是否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若认定构成“跳单”,则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令买方支付相应报酬。大部分“跳单”的目的主要是为节省中介费用的支出,若房源为公开信息,委托人系基于其他合理原因而签订合同,则可能不构成“跳单”。在不构成“跳单”行为时,人民法院一般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以中介方已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支出费用等情况作为依据,酌定向中介方支付一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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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30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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