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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霍俊阁谈健康医疗数据的刑法类型化保护模式——
是贯彻比例原则的必然选择
西南政法大学霍俊阁在《当代法学》2024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健康医疗数据的刑法类型化保护模式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数字化的健康数据已经成为一种极具科学价值的资产,健康数据的访问和处理对于数字健康领域研究和市场创新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健康医疗数据指的是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后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生理、心理健康的个人健康医疗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对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加工处理后得到的健康医疗相关电子数据。随着健康医疗数据价值的显现,针对健康医疗数据的犯罪行为逐见端倪。如果忽视健康医疗数据保护,患者可能就难以向医疗保健专业人士提供必要的信息,这既会危及患者自身以及他们所在社区的健康,也难以为健康医疗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健康医疗数据的开发应用提供充足的数据支撑。
现行刑法对健康医疗数据的保护,采取的是以保障数据主体对数据的有效控制为内容的控制型保护模式。这种模式既难以杜绝健康医疗数据的二次泄密,又会造成保护体系的漏洞,且不利于健康医疗数据的开发应用。刑法对健康医疗数据的控制型保护模式之所以出现上述缺陷,主要在于其忽视了健康医疗数据的类型区分,没有关注到不同类型健康医疗数据的安全需求差异。健康医疗数据刑法保护模式的确立,必须以不同类型健康医疗数据对刑法的保护需求为基础,依据健康医疗数据的不同类型采取类型化保护模式。
依据健康医疗数据的共享属性,可将健康医疗数据分为不予共享类健康医疗数据与开放共享类健康医疗数据两种类型。健康医疗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三个安全属性之间,是整体合一前提下的相对分立关系。因此,不予共享类健康医疗数据与开放共享类健康医疗数据在安全保护需求上存在着差异。前者因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故更多需要的是刑法对其保密性的保护;后者是为了保障数据的完整性以及权利人对数据的安全利用,防止此类数据被非法删除、修改、增加而无法使用,更专注刑法对其完整性与可用性的保护。刑法应当据此采取类型化保护模式,强化对不予共享类健康医疗数据的控制型保护,推动对开放共享类健康医疗数据的利用型保护。
健康医疗数据的刑法类型化保护模式是遵循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护需求,贯彻比例原则的必然选择。实现健康医疗数据的刑法类型化保护,应将非法使用涉个人隐私的不予共享类健康医疗数据行为、破坏开放共享类健康医疗数据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并将合理性原则作为开放共享类健康医疗数据处理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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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9 05: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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