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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空间到现实社区,从高空安全到犬只管理,从未成年人保护到违法行为记录封存……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更新,更是对社会治理新格局、人民群众新期待的深刻回应。在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即将实施之际,华商报《法治周刊》特别策划专题报道,邀请资深律师解析核心看点。帮助读者更透彻地理解这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法律,也为法律的完善与实施贡献理性声音。
主讲律师:
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张卫东

烈性犬出门不戴嘴套、犬只伤人、放任宠物恐吓他人……这些行为不再只是民事纠纷的“价格问题”,更成了触及人身自由的“底线问题”。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养犬的规定首次将行政拘留引入处罚体系,并明确了饲养烈性犬、未采取安全措施等具体违法情形,标志着养犬管理从以民事赔偿为主,转向行政与民事责任并重的新阶段。
>>以案说法:
动物侵权案的责任认定与举证难题
动物侵权案件中,饲养人责任认定常成为争议焦点,其核心在于饲养关系证明、管理义务履行及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在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前,我们可以先看以下三起案例。
案例一:张某在西安市某区承包了十多亩土地种植草莓。事发当日,王某从该草莓园大门进去上厕所,在经过草莓棚外一条小路时被拴在路旁的狗咬伤。张某否认饲养关系,但法院结合场地独占性、犬只被拴且有食盆等事实,推定其为饲养人。同时,法院指出张某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尽到充分管理义务;而受伤的王某作为成年人,行走时未注意观察,也存在重大过失。最终,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张某承担70%的主要责任。
案例二:李某主张被杨某家的狗咬伤,但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侵权犬只与杨某的饲养关系。其提交的多人签名说明经核实内容不实,其他证据亦无法形成有效链条。法院认为,原告对基础侵权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侵权关系成立,故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钱某饲养的大型烈性犬在未牵引的情况下,攻击并致伤赵某的小型犬。法院认为,钱某作为更具危险性犬只的饲养人,应承担更高注意义务,其未尽约束管理之责,应负侵权责任。同时,赵某也未办理养犬登记且未牵绳,存在过错。据此,法院酌定由钱某承担70%赔偿责任,赵某自担30%。
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表明,动物饲养人的责任认定需结合场所控制、饲养行为等事实综合判断;受害人需对侵权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证据不足将面临败诉风险;在双方均有过错时,法院会根据犬只危险性、管理措施、注意义务履行情况等因素,对责任比例进行具体划分。
>>责任认定:
如何证明“未尽管理责任”?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饲养人放任动物恐吓他人、致使动物伤害他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都可认定饲养人未尽管理责任。
如果发生犬只伤人事件,受害人需紧急处理伤口、尽快就医外,应尽可能地固定现场证据,如拍摄现场照片或视频、寻找目击证人、保存与事件相关的物品等,也可以立即报警,在民警帮助下寻找或确认犬只饲养人,固定相关证据。司法实践中,在监控缺失或证据不足时,人民法院通常会结合已有证据综合判断案件事实。
新法引入行政拘留的核心意义,在于它填补了以往的法律责任“真空地带”。在此之前,饲养烈性犬、遛犬不拴绳等行为,只要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如故意伤害罪),通常仅依据《民法典》追究民事责任,主要形式是经济赔偿。这种处理方式违法成本低,威慑力不足。新法则明确将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通过行政拘留这一人身罚,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在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架起了一道有力的“防火墙”。这意味着,一次不拴绳导致的伤人事件,饲养人不仅需要赔偿,还可能面临最高10日的拘留,实现了法律责任体系的闭环。
>>处罚力度:
新法大幅提高处罚上限并引入拘留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养犬的处罚分设置了三个层级,分别是警告、罚款、拘留。新法规定,违法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警告后不改正或致人伤害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伤害: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驱使动物伤害他人: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罚,可处5-10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新法大幅提高了处罚上限并引入了拘留,具有较强的震慑力。
在“没收犬只”或“终身禁养”方面,我国部分地方已有类似规定,如《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明确,遗弃、虐待犬只的,可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犬证,且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再办证。这已是某种程度的“有限期禁养”。对于多次违法、饲养烈性犬伤人等恶性事件,“没收犬只”能直接消除危险源;“终身禁养”则能大幅提高违法成本,震慑屡教不改者。但是,需注意的是处罚过重可能导致饲养人因害怕处罚而直接遗弃犬只,反而增加流浪犬问题。
>>现实挑战:
基层警力能否承担日常巡查职责?
然而,新法的执行也面临现实挑战——新法明确将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之一,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处理涉犬警情、处罚违法行为和处置犬只伤人事件,但基层警力有限,难以对所有公共区域进行高频次、全覆盖的养犬行为巡查,仅靠公安部门难以完成养犬所涉及事务的所有日常管理工作。
从目前的相关规章制度来看,公安机关一般负责查处犬只扰民、伤人、无证养犬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城管部门查处遛犬不清理粪便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社区/物业承担基层宣传、劝导、信息摸排和纠纷初步调解职责,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情监测和无害化处理。
可以考虑建立“社会共治”的模式,成立专职养犬管理队伍,由公安牵头,城管、农业农村局(负责犬只免疫)、社区工作者组成,负责重点区域巡查、违规查处;授权宠物行业协会、志愿者团队参与日常监督(如举报违法养犬),给予适当补贴或表彰等多部门联合治理方式,打造联合治理平台。部分地区正在探索智能化监管,如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犬证和芯片植入,实现精准化管理。更有地方创新性地试行“养犬管理积分制”,对不文明行为扣分,扣满后需学习考试,以此督促饲养人规范行为。
>>特别提醒:
新法框架下 动物饲养人需更加审慎
还需注意的是,严格管控确实可能增加弃养的风险,因此必须配套建设完善的流浪犬管理机制。
在新法框架下,动物饲养人需要更加审慎。除了原文提到的内容,以下几点至关重要:
证据意识是维权与免责的核心:无论是在侵权索赔还是应对行政处罚时,证据都至关重要。除了现场照片、视频和证人,及时报警获取的出警记录、执法记录仪视频是强有力的官方证据。
清晰理解“无过错责任”与“过错相抵”: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即使饲养人没有主观过错(如认为“我家狗很温顺”),只要其饲养管理的动物造成了损害,原则上就应承担责任。唯一法定的免责事由是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例如,在双方均未牵绳导致犬只互殴的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实现“过错相抵”。
杜绝遗弃,知晓严厉后果:新法及多地条例对遗弃犬只行为规定了严厉处罚。例如,上文提到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明确,遗弃犬只的,可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犬证,且该饲养人五年内不得再办理养犬登记。这不仅是罚款,更是一种“有限期禁养”的资格罚,违法成本极高。
总之,新法的实施可以看作是我国加强公共安全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但能否平衡“公共安全优先”与“动物福利保障”,构建人与动物和谐共生的社会环境,关键还在于法律执行、部门协同和社会共治的结合。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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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12-30 17: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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