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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陇东报
基本案情:甲公司是生产红酒的一个著名公司,最近发现乙公司生产的红酒仿冒了甲公司的外观设计,并且内部的红酒属于假酒。于是甲公司在一次维权活动中,将乙公司生产的红酒当场全部砸碎。很多围观的观众还认为“砸得好”,有些媒体也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提倡这种行为。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自然人与企业都享有名誉权,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害。名誉权一旦被侵犯可以进行私力救济,但是私力救济要以紧急性、必要性、合法性为前提。
本案中,虽然甲公司被侵权在先,但是在没有经法院等官方机构确认乙公司构成假冒的情况下就进行私力救济维权不具有合法性。甲公司的砸酒维权行为严重侵害了乙公司的名誉权。
当众销毁的形式属于向不特定个体传递被销毁产品全面、否定评价的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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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28 05: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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