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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合肥晚报
本报讯 女员工在医疗期内遭解聘,公司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月22日,记者从肥东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2月20日,蒋某入职某汽车公司从事汽车订单交付工作。2021年1月15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2月19日。
去年1月17日,这家汽车公司向蒋某送达了《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内容载明:因与蒋某的合同期限于2022年2月19日届满,公司经研究决定,公司不与其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将其工资结算到2022年2月19日。
一天之后蒋某签收了该通知书。当年2月15日,蒋某被诊断为盆腔炎,2月18日至2月28日蒋某到医院治疗,医院建议其休息至当年3月4日。在此期间,蒋某均履行了请假手续。
当年2月24日,这家汽车公司以蒋某未向其继续请病假为由向其送达《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通知蒋某于该日终止劳动关系,蒋某拒绝签收该通知书,公司的人员将该通知书通过微信发送给了蒋某。
蒋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4054元,汽车公司于去年3月31日向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1531元。之后,蒋某起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公司与蒋某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2月19日到期,但此前蒋某因病申请病假,劳动关系应当延续至治疗终结时止。后蒋某又于2022年2月18日至2月28日去医院治疗,医院建议休息直到2022年3月4日,系连续的治疗过程,此期间内蒋某仍在医疗期,汽车公司不得终止与蒋某的劳动关系,但汽车公司却在医疗期内解除与蒋某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某汽车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鉴于蒋某在某汽车公司工作3年1个月,该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金51531元,则该公司还应支付蒋某经济赔偿金差额46847元。判决送达后,涉事汽车公司上诉,之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处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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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3 05: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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