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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津区1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09-19 15:38:00 来源:潇湘晨报
重庆江津区1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9日发布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该区2家生产企业,9家经营企业,共11批次食品不合格。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桥都超市西湖店经营的美人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29日的美人椒(辣椒)共计5kg,抽样3.029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美人椒(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桥都超市西湖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桥都超市西湖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上述美人椒在种植过程中对环境中的镉元素富集。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并执行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整改后,该超市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7日对江津区桥都超市西湖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桥都超市西湖店销售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江津区允利百货超市经营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29日的老姜共计6kg,抽样 3.02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老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允利百货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允利百货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过量使用农药。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持续做好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整改后,该超市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3日对江津区允利百货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允利百货超市销售噻虫胺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老姜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可以充分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     余乾萍经营的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5日的小米辣共计4 kg,抽样 3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小米辣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余乾萍排查不合格原因,经余乾萍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种植过程土壤质量控制不严导致的。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进货检验合格证明。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 年7月12日对余乾萍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余乾萍经营重金属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江津区向梅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7日的茄子共计6 kg,抽样 4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茄子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向梅蔬菜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向梅蔬菜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种植过程农药使用控制不严导致的。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进货检验合格证明。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 年7月13日对江津区向梅蔬菜经营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向梅蔬菜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     重庆新冉冉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淀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0日的红薯淀粉共计900袋,抽样8袋,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红薯淀粉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新冉冉升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生产不合格原因系1.内包车间设备和环境消杀不到位;2.卫生管理不严,从业人员的更衣和消杀不到位;3.出厂检验把控不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8日对重庆新冉冉升食品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新冉冉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     重庆辰业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纯红苕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日的纯红苕粉共计300袋,抽样12袋,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纯红苕粉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辰业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生产不合格原因系1.内包车间设备和环境消杀不到位;2.卫生管理不严,从业人员的更衣和消杀不到位;3.出厂检验把控不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7日对重庆辰业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辰业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生产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     江津区江平会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4日的香蕉共计4.56 kg,抽样4.56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江平会食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江平会食品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种植过程农药使用控制不严导致的。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进货检验合格证明等。整改后,该经营部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7日对江津区江平会食品经营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江平会食品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     江津区林平鲜果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6日的香蕉共计4.25 kg,抽样4.25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林平鲜果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林平鲜果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种植过程农药使用控制不严导致的。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进货检验合格证明等。整改后,该经营部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 年7月12日对江津区林平鲜果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林平鲜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     江津区奕橙生鲜经营部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5日的香蕉共计6 kg,抽样 4.125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奕橙生鲜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奕橙生鲜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种植过程农药使用控制不严导致的。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进货检验合格证明等。整改后,该经营部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2日对江津区奕橙生鲜经营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奕橙生鲜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     重庆新辰业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纯红苕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新辰业食品有限公司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纯红苕粉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日的共计10件,共计300袋,抽样12袋,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1.生产环节生产厂家卫生管理不严,从业人员的更衣和消杀不到位;2.生产厂家出厂检验把控不严;3.生产厂家在进行内包时,内包车间设备和环境消杀不到位。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立即整改,严格控制购进渠道,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等资料的收集和审核。整改后,对当事人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该批次纯红苕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不予立案。

十一、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江州大道分公司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豇豆共15kg,本局抽样3.3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豇豆为当事人从重庆市绿优宝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豇豆时索取并保留了相应的进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不规范。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立即整改,严格控制购进渠道,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等资料的收集和审核。整改后,对当事人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5日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江州大道分公司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江州大道分公司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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