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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宁市城中区某娱乐场所法人因擅自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场所,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处以十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4月11日,西宁市城中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在对该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西侧库房内违规搭建夹层,且夹层楼板及楼梯使用木质可燃装修材料搭建;男宾部淋浴房更衣室墙面使用PVC可燃装修材料;场所内存在违规设置员工宿舍、违规住人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安全隐患,城中消防依法对场所进行了临时查封,责令做好隐患整改。

4月21日,西宁城中消防监督人员对该场所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法人擅自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并营业,城中消防随即约谈该场所法人,责令立即停业并整改隐患。4月28日晚,城中消防联合治安大队夜查公共娱乐场所时,发现该场所仍在偷偷营业。5月4日,城中消防向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移送该案件。5月11日,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场所法人朱某处以十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消防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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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17 23: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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