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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明日报
●李 婷 翁榕琼
案情:2023年8月24日6时许,雷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且后斗载人行驶至沙县区三官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责令其停车,雷某未配合民警仍驾驶车辆逃跑,逃跑期间将警用摩托车撞倒在地。后行驶至沙县区莲花南路西路口时,民警再次叫其停车,雷某仍不配合,继续驾驶三轮摩托车再次把警用摩托车撞倒。其间,雷某还从车后斗拿出铁铲威胁民警,阻止民警扣车。到案后,雷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雷某家属已赔付警用摩托车的维修费用。
审理:本案经沙县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雷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时,广大市民应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对抗警察执法的借口,无理取闹、恶意阻挠,甚至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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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9 06: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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