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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结伙盗掘6座古墓葬
四名被告人领刑并承担墓葬修复费用
本报讯 近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盗掘古墓葬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范某、吴某、拓某六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四人同时承担赔偿墓葬修复费用共计2.07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2022年8月,在薛某、柴某(均另案处理)的召集、指挥下,被告人王某、范某、吴某、拓某结伙在陕西省吴起县、清涧县境内使用铁锹、探条等工具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清代古墓葬1座、清代以前古墓葬5座,并将盗得的玉器、绿松石等物品予以出售,非法获利共计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范某、吴某、拓某明知其所盗墓葬为古墓葬,为谋取非法利益而结伙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且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范某、吴某、拓某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四名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判决现已生效。(王正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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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3 09: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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