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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衢州日报
吴某诉罗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参与竞技体育运动应“自甘风险”
【基本案情】
吴某、罗某是多年的篮球运动爱好者。2022年10月9日,一众好友相约打篮球,比赛过程中,罗某纵身起跳上篮,吴某起身防守封盖,两人空中对抗,结果吴某下巴不慎与罗某的后脑勺发生碰撞,致吴某的门牙根折。吴某为此花费近两万元诊疗费,双方对该费用的负担产生争执。后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赔偿全部治疗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篮球运动系典型的对抗性体育竞赛,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比赛中参与者相互之间身体发生碰撞在所难免。吴某、罗某作为多年的篮球运动爱好者,对该项运动存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有充分、客观、清晰的认知和预见,自愿参加具有激烈对抗性特点的篮球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属于“自甘风险”。虽然吴某确因本次篮球比赛受到损害,但罗某对损害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立“自甘风险”条款,鼓励竞技活动参加者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对抗,既保护了参加者的基本权利,又使得文体活动能够规范、有序开展。本案中,吴某在比赛中受到的损害确实客观存在,但其自愿参加篮球运动,在无证据证明罗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情况下,损害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本案判决充分考虑到体育运动的正当风险和竞技活动的特殊性,澄清以公平责任之名判令行为人承担“人道主义补偿”责任的误区,彰显了司法对体育自治原则的尊重及对竞技体育精神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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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6 06: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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