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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宁晚报
近日,市民李先生致电晚报热线反映,他的妻子王某之前有过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子,离婚后孩子一直交由前夫抚养。6年前经人介绍,他与妻子王某重新组建了家庭并生了个儿子。前段时间他的身体出现问题,担心自己去世后妻子再婚会导致儿子房产继承权的合法权益受损,打算生前立一份公证遗嘱,把婚前购买的一套房产由未成年的独生子和妻子各继承一半,如果妻子要继承房产则需要一个附件条件,即妻子不得再婚。结果,遭到了妻子的反对。为此,他们闹得很不愉快,遂向晚报社区记者求助。
妻子王某说,她和李先生虽然是重组家庭,但他们一直很和睦。丈夫自生病后,也是用两人的存款进行治疗。现在,丈夫突然提出这样要求,自己很是寒心,无法接受。
凡圣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根据相关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同时,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本案中李先生想以妻子王某“不得再婚”为条件订立遗嘱,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所以,本着维护婚姻自由这一原则,李先生遗嘱中,妻子王某“不得再婚”这一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如果李先生一定要立遗嘱,可在遗嘱中附加上,即在儿子满18周岁之前,该房产不得出售。记者 俪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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