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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闽南日报
编辑同志:
2019年底,我与前妻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约定,儿子随前妻生活,我每月可探望一次。可是离婚后,前妻经常以种种借口阻止我看望儿子,更为过分的是,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儿子的姓氏改为继父的姓。我得知情况后,愤然决定拒绝继续给付抚养费,同时我打算通过起诉要求判令对方恢复儿子的原姓氏。请问法院会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吗?
读者 小马
小马读者:
根据所述的情形,这样的诉讼请求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同时,你因孩子“被改姓”而拒付抚养费的做法同样是违法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那么,离婚后,带养方是否可以更改子女的姓氏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此规定体现了父母双方平等的亲权原则。未成年子女姓氏的变更,其基准点在于父母的共同亲权和法律对血缘关系形成的社会伦理传统的尊重。无论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之后,只要父母双方健在,除非监护权因法定事由被人民法院宣告取消,双方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的姓氏。也就是说,你前妻的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有违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你以此而拒付抚养费的做法同样是错误的。
⊙盛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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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5 0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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