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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18日电 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为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平衡双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审理涉彩礼案件司法解释。其中明确了“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明确了不属于彩礼的几种财物,第一是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第二是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第三是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但是如何认定价值不大还需要在实践中具体判断。同时,规定明确了双方父母在彩礼返还的纠纷中可以作为原被告。新增两种彩礼返还的例外情况,第一种是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在该种情况下,彩礼一般不支持返还,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可以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第二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该种情况下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法院裁量时“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针对彩礼已有最新的司法解释,那么有网友提出疑问女方父母给的嫁妆在财产方面该怎么算?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屾山律师表示,嫁妆在实践中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婚前由父母赠与子女的,属于受赠子女的个人财产,而在婚后赠与子女的,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归夫妻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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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8 21: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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