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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陇东报
基本案情:席兰(化名)与查强(化名)系夫妻关系。查强与杨花(化名)系通过酒吧认识的朋友。杨花刚离婚,心情不好,和朋友一起逛酒吧时,认识了查强,后互留联系方式。查强先给杨花送了一套化妆品,后多次请杨花吃饭,杨花欣然赴约。
随后查强提出要带着杨花到三亚游玩,二人一起开车到南京,次日坐飞机到三亚,后原路返回。查强支付了机票、酒店、门票、餐费等各项费用,其中包含杨花应支付的费用五千余元。席兰发现上述支付情况后,起诉要求杨花返还上述款项。
巧儿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而不属于按份共有,不存在份额一说。
本案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而不属于按份共有。在离婚分割财产之前,若夫妻间没有对财产份额进行约定,所有财产都属于双方,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本案中查强赠与杨花的所有费用,席兰都有权追回。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 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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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9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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