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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兰州日报
【本报讯】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因此确定管辖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不清楚管辖法院就提起诉讼。近日,西固区人民法院就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
甲、乙两公司均是位于外地的建筑企业。2022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口头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位于西固区的一处建筑工地供应商品混凝土,乙公司在收货后分期支付货款。后甲公司依约履行供货义务,但乙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迟付款期限,直至2023年5月,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23万元,甲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后遂向西固区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此案后,办案法官仔细翻阅案卷,发现一个奇怪的问题,此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地企业,为何要大费周章地来西固区法院打官司,民事诉讼中选择管辖法院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情况下,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甲公司也是因为交付混凝土的地点在西固区内,所以才向西固区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中虽然甲公司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了“交货地”,但既没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也没有明确“交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故不能直接把交货地西固区等同于合同履行地。办案法官据此认为,西固区既不是被告乙公司的住所地,也不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故西固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最终,西固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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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30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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