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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中国古代已经采取多项措施来对这类行为进行制裁,几乎每个朝代都禁止“逼良为娼”,例如明朝法律规定:“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者,杖一百”。
古代娼妓并不能等同于现代的性工作者,古代的娼妓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受过专业训练且以歌舞为业的女子,另一种则是以卖淫为业的女子,但无论哪种类型必须精通琴棋书画等各种技艺,这可能也是为什么古代文人墨客热衷于留恋风尘之所的原因。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娼妓越来越倾向于第二种类型,这种不正当服务下产生的交易很容易造成社会的动乱,它使人丧失意志、道德败坏,甚至直接催生其他恶性事件。因此越是后面的朝代对此越是严厉禁止。
讽刺的是世界上最早的妓院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的齐国,更讽刺的是由国家出面设立的“官方妓院”,而提出实施这一方针的正是我们熟悉的管仲与齐恒公。公元前645年的春秋时期,时任齐国上卿管仲在齐桓公的宫城中设立“内闾”,一次安排多达700名女子入住其中,这是世界上第一批登记造册的性工作者。
管仲此举的目的相当明确,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税收,同时也能解决社会就业问题,毕竟称霸之路上没有金钱的支撑是万万不能的,但今天看来管仲这小子有些为达目的不折手段的意味。
果然这批性工作者一出现,便招来不少反对之声,据《战国策·东周策》上记载:“齐桓公宫中七市,内闾七百,国人非之。”所谓“非之”,即反对开妓院这件事,这大概是中国最早的“禁娼”声音。
管仲的“性产业”政策尽管“国人非之”,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肯定在短时间内不会消失殆尽,秦汉以后逐渐形成了“乐户制度”、“官妓制度”,中国古代所谓的“青楼文化"逐渐发展起来。但古代对招妓者、淫乱者一直都有很强烈的反对之声,尤其是老百姓对娼妓制度深恶痛绝,卖淫和嫖娼行为为人不齿。
有个词叫男盗女娼,将娼与盗对应,说明其在古人心中已是大恶之事,还有拐良为娼,此成语将娼摆在良的对立面,也能说明古人对其厌恶。“如何五陵年少郎,卖田去买青楼娼”,可见嫖娼令多少人身陷囹圄,又令多少家庭家破人亡。
正是这种四面八方的反对之声客观上促成了官方禁止娼妓的实行,虽然舆论不能控制国家政令的实施,但身为统治者又不能不考虑底层民众的呼声,毕竟古代皇帝对“民能载舟,亦能覆舟”有着深刻的认识。
真正对娼妓进行官方限制是从宋朝开始,也正是从宋朝开始青楼文化、产业开始走下坡路。宋朝词人柳永奉旨填词,堕落于风烟之地,穷困潦倒一生,也就是从根源上断绝了入仕之路,可见宋朝对于娼妓及相关人员某种意义上成为惩罚之刑。
宋代明确规定官员不得狎妓,赵祯(宋仁宗)时规定,负责分管刑狱的官员提点刑狱不得召妓,当时的说法是“不得赴妓乐”。几十年后,后世子孙宋神宗赵顼则扩大到整个监司范围,所有监察官员一律禁嫖。
《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南宋崇安知县因“日日宴饮,必至达旦,命妓淫狎,靡所不至”遭奏劾,最后被降为县主簿。官员参加有妓女作陪的私人宴会,也要被处分:“诸州主管常平官,预属县镇寨官妓乐及家妓宴会,依监司法。即赴非公使酒食者,杖八十,不以失减。”
你可能会想宋朝不是中国古代经济、文化最发达的时期吗?各种酒肆、勾栏瓦肆层出不穷,为什么对此类作乐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呢?常说“饱暖思淫欲”,可见真正富足到一定程度更多的是心灵上的满足,追求更高的精神境界。
可见宋朝在经济极度发达的基础上已经追求更遥远的目标了,因为娼妓行业毕竟在如此繁荣的时代格格不入。从娼妓的来源来看,宋朝的娼妓以罪人(臣)女、卖身女、失夫女为主,你说在如此繁荣的朝代出现这些不是打皇帝的脸吗?再则如果官员不加节制出入这些场所、会不会存在权色交易、浅色交易,肯定会影响司法公正,甚至动摇社会统治地位。
虽然宋朝没有做到今天这样对黄赌毒的零容忍,但就从禁止官员狎妓这一条就足以说明社会的进步,从法律和政策层面为后世朝代禁娼开了个好头。
自从管仲设立“内闾”以来,娼妓行业开始官方化、制度化。经过历朝历代的发展,官妓制度深刻影响着后世,直到明代,这一制度才被取缔,中国古代的禁娼运动也因此出现了新的趋势。
但是明初期并不禁娼,相反还迎来一个发展的小高峰。在唐、宋官妓制度基础上,明朝将教坊升级为“教坊司”,隶属掌管教育、外交诸事务的礼部。据明代姜明叔《蓉城诗话》记载,当时朱元璋在南京城南的聚宝门(今中华门)一带,沿着内外秦淮河兴建了轻烟、淡粉等14座高档酒楼,这就是明代著名的“红灯区”--秦淮河畔的“花月春风十四楼”。
这就是明初的“官妓院”,由政府主导的“性产业”也确实对明初经济的恢复起到一定作用,但也引发了诸多问题,官员们不思政事、商人不思生意、农民不思生产,长期下去必将礼崩乐坏、社稷倾覆。
公元1429明宣宗朱瞻基正式下令取缔官妓,并严禁官员涉足红灯区,对于违反政令的官员立刻免职、参加科考的士子狎妓将永远没有入仕的机会,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扫黄运动”。
遗憾的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官妓的没落反而催生了私妓、家妓发展,被时人称为“私窠子”的暗娼特别多,而且朱瞻基的英年早逝,仅仅做了11年皇帝便撒手人寰,随之而来的则是娼妓的再度活跃。
到明末,在今南京秦淮河两岸,妓院酒楼林立,为当时的性产业中心,清朝人余怀所撰的《板桥杂记》,实际就是明末清初三教九流在红灯区的消费实录,所谓“秦淮八艳”,便是在秦淮河畔的8名性工作者。
虽然朱瞻基的扫黄运动好似昙花一现,但毕竟作为古代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扫黄”行动,也在各个角度为后世提供了范本。
清朝的“扫黄”再次上升到了一个高度,从制度、律法、思想多个方面禁娼,做到了真正的有理有据,且具有持续性。清初文人吴绮《扬州鼓吹词》中:“一逢禁令,辙生死逃亡,不知所之”就生动说明了这一点。
顺治八年,朝廷下令停止教坊女乐,顺治十六年,则直接裁革女乐,掀起了清代的“禁娼运动”。康熙十九年,律例明文规定:“伙众开窑诱取妇人子女,为首照光棍例斩决,为从发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雍正时期废除乐籍制度,国家不再正式供养妓女。嘉庆十六年,《大清律》规定:“京城内外拿获窝娼至开设软棚,日月经久之犯,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租给房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一月……”
清代的禁娼可以说是真正的“法律禁娼”,而且“扫黄”的声势浩大,一时竟颇有效果。而且也从思想上扭转此类行为,康熙年间,禁止千百成群、男女混杂”的群体性娱乐活动,禁止刊卖淫词艳曲、甚至严禁在京城内演唱秧歌,开设戏馆。虽然存在矫枉过正的过失、控制世人思想的用意,但也不失为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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