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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无锡日报
驾驶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销售商却因此赔了钱,这到底怎么回事?
2022年9月13日,李某驾驶重型栏板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中惠大道路口时,与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黄某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12月7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就该起交通事故作出民事判决,除货车驾驶人承担民事责任外,电动车经营部被判决赔偿死者家属8万余元。
据了解,2021年2月7日,黄某在某电动车经营部支付了1900元购买一辆电动自行车,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对该车辆进行检验,认定该车辆属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法院认为:涉案车辆系二轮轻便摩托车,但该铭牌固定在电动车里侧,不能被购买者明显识别,电动车经营部又未能举证证明已经对黄某告知该车辆的实际情况,因此电动车经营部在产品的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且这种产品警示方面的缺陷,使得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足以构成产品缺陷。同时,驾驶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需要取得对应驾驶资格,黄某作为一名未经过专业驾驶训练的人员驾驶轻便摩托车,显然缺乏对车辆的控制力。车辆本身的危险和驾驶人的驾驶技能缺乏这两个因素结合起来,足以极大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电动车经营部的产品存在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根据黄某驾驶车辆的过错及肇事车辆产品缺陷与事故发生的关联程度,判决由电动车经营部承担8%的黄某死亡赔偿责任。
交警提醒:各厂家、经销商们切勿为了达到商业目的,刻意隐瞒消费者或进行虚假宣传。消费者因购买、使用违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广大消费者购买车辆时要学会查看车辆信息,在购买时一定要仔细核实相关产品信息,及时到当地交管部门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一定要牢记文明守法,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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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02 0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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