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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手机者被判赔偿失主8500元,一人交学费,给法盲们上了一课。
一位蛋糕店员工不慎将刚买的9500元手机丢失,随即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寻物启事,在联系上捡到者后,表示愿意支付1000元感谢费,希望对方能返还手机。可是,捡手机者却要求失主支付5000元,否则不愿归还。协商无果,手机失主将捡到者告上了法院。
7月7日,贵州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这起案例,捡手机者称手机已丢失,法院判决其赔偿失主经济损失8500元。
原本可以是一次拾金不昧的机会,来彰显人性光辉的,却因为贪念作祟,思想观念陈旧,法律意识淡薄,做出这种“占为己有”的行为,不但让拾到者名誉受损还要面临高额赔款。
真是应了那句俗话“偷鸡不成蚀把米”。这句话常用来警示人们,不要贪图小便宜,否则可能会因此遭受更大的损失。做事要三思而后行,避免因小失大。
良好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权益保障制度的健全,让物归原主这件事,已经从道德层面的约束迈向法律层面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明文规定“拾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或对拾得物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处罚不是目的,以罚促改才是法律的初衷。在这件个例上我们可以窥见,普法教育任重而道远。形成全民尊法守法、路不拾遗的社会风气,需要我们每个人不断提升道德素养、丰富法律知识,只有凡人善举蔚然成风,社会风气才能向上向好。
文字:刘玉婧
出镜:张子涵
拍摄:张超 牛可心 刘玉婧
制作:张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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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7-09 20: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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