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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发布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类别:国内 发布时间:2024-03-15 07:30:00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3月14日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例释放了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全链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强烈信号,并为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示范和指引。

5件典型案例分别是:解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袁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贾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许某某非法经营案;武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王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该批典型案例既突出打击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又强调深挖线索全链条打击犯罪;既体现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又兼顾知识产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如案例三中,上海市检察机关针对该案系典型“产供销”全链条犯罪,且通过网络平台、App广告引流等方式销售,涉案人员众多、生产和销售窝点横跨多省市的特点,引导公安机关追查上下游犯罪,以最初到案的1名下游经销商为线索,追根溯源,共追查到案生产窝点4人、销售端8人,深挖有毒有害物质原材料源头1人,实现全链条全覆盖打击。

据介绍,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假冒伪劣商品犯罪8503件14560人,起诉18777件38936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1634件1778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645件2879人。依法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数同比上升40.8%。

据悉,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契机,依法从严打击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业态下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着力提高质量竞争力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部分典型案例

1.解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解某某、刘某某等8人从广东、山东等地购进电机、线路、面板等配件,以简单组合、拼装的方式生产伪劣的IROBAIN(亦称“老板时代”)、OPA-ICN(亦称“广欧”)等品牌吸油烟机、燃气灶,并建立微信群,通过在群内统一发布售货信息、统一对外销售价格、统一线上支付货款的方式,将产品销售至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等下游经销商处,最后由终端商户走街串巷销售至江苏、山东等多省农村地区。解某某等8人销售金额为228万元至21万元不等,李某某、谢某某销售金额分别为160余万元和170余万元。公安机关现场查扣伪劣吸油烟机408台、燃气灶1640台。经检验,抽检的“IROBAIN”“OPAICN”牌吸油烟机中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等项目不合格,燃气灶中熄火保护装置、热负荷、燃气导管、燃烧工况等项目不合格。

2021年8月11日,江苏省灌云县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解某某、刘某某等8人提起公诉,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李某某、谢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6月29日,灌云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解某某、刘某某等8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九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解某某等5人提出上诉,2023年10月2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消费者报案后,以陈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侦查,发现终端商户陈某某销售的吸油烟机、燃气灶是在网络上购得,遂建议公安机关查清销售渠道,循线深挖犯罪链条,并对犯罪事实已查清的陈某某先行移送起诉。后公安机关先后对陈某某的销售上线李某某、谢某某等人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并针对该案上下游犯罪人数较多、作案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向上深挖生产端犯罪,最终追查到解某某等人。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依法追诉漏犯。解某某开设家庭作坊生产伪劣吸油烟机、燃气灶过程中,其丈夫刘某某积极参与,指导工人生产、打包、发货,与解某某构成共同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对其追诉。二是补充质量检测。在检察机关见证下,由公安机关商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扣押的吸油烟机、燃气灶按品牌、规格、型号分类,并依照程序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样送检,明确涉案产品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系伪劣产品。三是确定销售金额。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订单发货单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账单等证据,综合认定已销售产品亦为不合格产品,合并计算销售金额。

2.青海某生物科技公司、贾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年2月,经被告人贾某某等人居中介绍,被告单位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决定接受吴某(另案处理)委托生产壮阳类食品压片糖果。上述被告人明知那非类物质及其衍生物等成分禁止添加至食品中,仍将吴某通过微信从被告人许某某处采购的60余公斤那非类原料,与玉米淀粉、蔗糖、红参粉等低价辅料混合,分别在青海、浙江窝点生产含有上述非法添加成分的压片糖果共计30余万片,并由山东销售团队被告人曹某、高某等人,通过聊天软件逐级发展山东、江苏、河北、福建等地经销商,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广告引流,经网络电商平台等销售至上海、青海、安徽等地,生产、销售金额达130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青海某公司、浙江生产窝点及曹某等人处扣押涉案原料、半成品及各批次压片糖果若干。经检测,涉案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中均检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2023年6月、10月、11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青海某公司、贾某某、曹某等人提起公诉,以非法经营罪对许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6月、12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单位青海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曹某、许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四万元至三千元不等。判决已生效。

侦查阶段,案发后,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协作追查上下游犯罪。以最初到案的1名下游经销商为线索,追查提供原材料的源头1人,生产窝点4人、经销商8人。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涉案物质属性。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意见》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西地那非及那非类衍生物均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明确行为人主观故意。梳理各被告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举报材料等证据,证实销售团队在不断接到非法添加投诉、诉讼通知后仍予以销售的事实,证明各被告人对添加物质的主观明知和违法性认识。三是推动全链条打击犯罪。督促公安机关同步向江苏、山东、河北等地公安机关移送涉案证据材料,实现上述地区公安机关对下游经销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全覆盖打击,已立案2件2人。四是避免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建议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召回销往青海、安徽等地的有毒、有害产品,对扣押在案的1000余盒产品及时销毁。

3.武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3年1月初,被告人武某某与宁某某预谋共同制作假阿兹夫定药品。武某某负责购买药品标签、药品说明书及药盒外包装,并在网上购买光板药瓶、热熔打码机等制假工具,宁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至诊所及药店等处购买大量的碳酸氢钠片和少量的维生素片作为替代药品。三人伙同他人先在一居民楼内将假冒的阿兹夫定片剂装瓶,后又转移至武某某岳母魏某家中,对药瓶贴注“某安”注册商标及装盒。期间,魏某和武某某妻弟张某某也断续参与贴标、装盒等。

2023年1月至案发,武某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宣传或者在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系阿兹夫定药品生产企业,“某安”注册商标权利人)门口现场联系客户等途径,销售自制假阿兹夫定片药品2700余盒,共计74.9万元。经河南省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涉案药品未检出阿兹夫定成分。经平顶山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2023年5月1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武某某、宁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5月29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7月30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判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武某某、宁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以部分被告人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2023年9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改判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不变。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经公安机关商请介入侦查,就药品认定、案件定性、查实犯罪数额等提出工作建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进行线索摸排,指导企业配合开展调查,会同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对涉案产品进行排查。检察机关还重点建议公安机关追根溯源,深挖上下游关联人员,成功追诉4名上游提供假包装材料人员。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武某某等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冒用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碳酸氢钠片等冒充阿兹夫定片,涉案药品也未检出阿兹夫定成分,被认定为假药,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从一重处。本案销售金额74万余元,适用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更重,最终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二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魏某、张某某为武某某亲属,未参与预谋、未获利,仅在武某某到二人家中制作假药的一天多时间里,参与了部分假药的包装,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对二人作不起诉处理。

4.王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2018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中某”“中某管道”等商标系浙江某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在未获得该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雇佣傅某某等3人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PPR管道配件,销售后大量用于住宅、厂房的水管连接。王某某从被告人袁某某处定制印有“中某管道”等商标标识的纸板箱、从被告人肖某某处定制印有“中某”商标标识的防伪码用于包装,以上门推销、微信下单、物流运送等方式将上述假冒管道配件发往浙江、上海、安徽、江苏等地,销售给葛某某、莫某某、魏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593万余元,非法获利约50万元。葛某某、莫某某、魏某某等人明知王某某提供的管道配件系假冒产品,仍通过各自经营的五金店、配件店等加价对外销售,各自的销售金额为12.5万余元至123.6万余元不等。

2023年2月21日,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葛某某、莫某某、魏某某等19人提起公诉;2023年3月,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袁某某、肖某某提起公诉。其间,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被认定为从犯的傅某某等5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2年12月至2023年10月,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非法获利为基数判处王某某赔偿权利人损失人民币一百零一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葛某某、莫某某、魏某某等19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八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某、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除庭前调解的2人外均以非法获利为基数判决民事赔偿合计人民币二百八十余万元。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侦查阶段,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进行全链条打击,公安机关陆续对提供注册商标标识人员、经销商等立案侦查。同时,与公安机关共同研判,鉴于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系伪劣产品,故建议公安机关以侵犯商标权犯罪为方向进行深入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精准追诉漏犯,实现全链条打击。认真审查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从生产、包装、销售各环节进行深挖,根据销售模式特征进行电子数据分析,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追诉7名经销商,涉案金额共计250余万元。二是准确区分罪责,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制假源头的王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相对较重的量刑建议,对于受王某某指使实施生产行为的雇工,综合考量其参与程度、违法所得、认罪态度等因素,作不起诉处理。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经销商,根据夫妻分工不同,区分主从犯,对主犯提起公诉,将作用较小的人员依法认定为从犯,作不起诉处理。三是创新赔偿机制,帮助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及时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保障其实质性参与诉讼。加强释法说理,促成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对于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的,告知权利人有权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准计算犯罪嫌疑人的非法获利,为民事诉讼中赔偿金额确定提供参考。 据最高检网站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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