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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贵港日报
港北讯 9月12日,申请执行人覃女士将一面印有“怀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的锦旗送到港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手中,对法官高效执行表示感谢。
申请执行人覃女士与被执行人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飞的监护权归李某所有,抚养权归覃女士所有。由于幼儿园的教学活动,李某无法正常行使探望权。于是,李某私自将小飞带回家并带到外省生活。覃女士向法院起诉确认小飞由其抚养。
8月11日下午,刚领到生效判决书的覃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某将小飞交由其抚养。临近下班时,覃女士致电法院称,小飞在李某家中,希望法官立即前往李某家执行。执行法官确认该案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当场予以立案后,马上驱车赶往李某家。执行法官到达现场,发现李某不在家,便通知他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但李某一再拒绝。执行法官反复向李某说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敦促李某与覃女士协商抚养权事宜。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执行法官从有利于小飞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建议双方共同努力为小飞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最终,双方均表示愿意遵循小飞的意见。在谈话过程中,小飞表达出要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覃女士当场承诺会继续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并与李某另行协商改进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李某同意覃女士带走小飞。
至此,该案实现了当天取得生效判决、当天执行立案、当天执行完毕的效果。
法官说法:
抚养权、监护权、探望权案件具备强烈的人身属性,孩子并不能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法院在执行该类案件时不能强行将小孩带离,“抢小孩”并非该类案件的执行方式。法院可以通过采取罚款、拘留、移送拒执等针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该类案件执行过程中,往往涉及家庭成员较多,矛盾冲突复杂,法官应当注重对执行现场人员的情绪引导,尤其注意对未成年人心理的保护,实行柔性执法,避免执行过程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郭洋洋 黄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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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4 14: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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